婚约彩礼本是缔结良缘的美好寓意,却常因感情变故引发家庭矛盾、对簿公堂。近日,古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法庭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全程联动释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暖心司法助力弘扬文明简约的婚俗新风尚。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于2023年相识相恋,2024年农历三月按照当地农村传统习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刘某依照风俗向赵某给付彩礼现金68000元,同时赠送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首饰;恋爱交往期间,刘某亦有多项日常赠与与花销。
订婚后,赵某因学业、工作需求前往外地,双方长期异地相处,沟通减少、矛盾渐生,最终感情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就此解除。
婚约终止后,两个家庭就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各执一词、矛盾激化,关系陷入对立。无奈之下,刘某将赵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古城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金、黄金首饰等相关财物。
温情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彩礼纠纷兼具财产争议与情感纠葛,简单判决易加剧双方对立,无法真正化解心结,便在案件受理之初便启动前置调解工作,结合司法判例与当地婚嫁风俗,双向释法明理、梳理利弊得失。既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法律原则与诉讼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调整诉求、正视法律责任,又兼顾人情常理,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避免矛盾持续升级。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法庭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当庭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返还7万元,双方就此次婚约彩礼纠纷再无任何争议,当场握手言和,案件圆满办结。
法官寄语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本是婚姻缔结的美好寓意与祝福,绝非婚姻的“门槛”,更不应成为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当前,高额彩礼、攀比炫富等陋习仍存在于部分乡村,既加重家庭负担,也违背婚姻的情感本质。在此提醒广大青年男女及家庭,树立正确婚恋观、彩礼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铺张浪费陋习,坚守感情为先的婚姻本质。若婚约无法继续,双方应理性面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共同维护文明、简约、健康的婚嫁新风。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