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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因露天堆放畜禽粪污被行政处罚后诉求撤销决定

发布时间:2026-09-01 08:31:12


    养殖场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被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能否获支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而被处罚的行政案,判决驳回养殖场经营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陈某租赁10余亩土地用于禽类养殖,没有建设专门的粪污收集和贮存设施,养殖禽类数量超2000只,符合规模养殖标准。

    2024年7月,相关执法部门接到养殖场周边居民举报后,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内大部分粪便直接沉积于露天区域,未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没有任何遮盖和防护。

    相关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认为,陈某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遂对其处以罚款3.1万元。

    陈某不服,认为其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均供农田施肥或村民取用,并非随意排放到外部环境,遂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部门维持处罚决定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养殖场畜禽粪便的处置方式仅为简单的露天堆放,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缺少粪便收集贮存和废水处理设施,没有对粪污进行合理的收集和处置,致使畜禽粪便自然堆积在露天区域,直接和外界相通,相关污染物会通过雨水冲刷、渗透等方式进入周边土壤、水体,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相关执法部门对陈某作出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部分养殖单位(个人)出现畜禽粪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粪污溢漏、直排、乱排,直接污染周边水土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也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保法治体系中,明确要求规模养殖必须建设粪污收集、贮存、防渗、雨污分流等设施,严禁随意堆放和排放,违者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业关闭。法官提醒,生态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依法养殖、绿色发展,是每一位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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