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朋友一句“亲戚需烧柴”,便安排外包环卫工将修剪的树枝送至亲戚家,环卫工在卸车时摔残,造成的损失谁买单?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金某卸车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依法判决被帮工人桂某及帮工组织者陆某各担40%的赔偿责任,帮工人金某自担20%责任。
陆某系大庆某物业公司副经理,黎某系该公司环境主管;金某和龙某系某垃圾清运公司雇员,委派管理某物业公司辖区室外保洁工作,并受陆某和黎某监督。
桂某曾询问陆某有无树枝,其亲戚想用作烧柴。2024年10月30日上午,某单位在某物业公司门前修剪树枝,陆某便电话联系桂某,并表示“单位有车,树枝可送”。
随后,陆某让黎某安排外包人员装车。黎某转述给龙某,龙某带金某等环卫工将树枝装上物业公司的清运车,并跟随桂某亲戚的带路车运送树枝。
在卸车过程中金某摔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至2025年4月,金某先后住院四次累计85天,某垃圾清运公司垫付医疗费3.5万元、陆某垫付7.43万元。2026年1月,医院出具诊断:建议金某终身携带静脉滤器,并终身服用抗凝药物。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金某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80日。
因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金某将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陆某及桂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另查明,陆某安排装车时明确表示“给朋友拉烧柴”,而非公司任务;金某受伤时间、地点均与其聘用协议约定不符,且未约定相关费用,因此金某装卸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黎某虽系案涉物业公司员工,但陆某让黎某找人装卸树枝时表明是“给朋友拉烧柴”,黎某亦如实向龙某转述,足以认定装卸树枝系陆某个人行为。陆某虽存在公车私用,但并不因此改变找人装卸的性质,故装卸树枝并非系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安排,二公司不应担责。桂某虽未直接雇佣金某,但却是帮工活动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其有义务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必要防护措施,却未尽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承担40%赔偿责任。陆某作为帮工活动组织者,明知参与装卸的都是年龄较大的保洁人员,却未在现场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金某摔伤存在过错,同样承担40%赔偿责任。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车时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担余下20%责任。
经核算,金某各项损失共38.68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陆某赔偿15.4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7.43万元,尚需支付8.04万余元;桂某赔偿15.47万余元;某物业公司、某垃圾清运公司不承担责任,金某需返还某垃圾清运公司垫付的3.5万元;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