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出具欠条,离婚后女方能否主张男方返还欠款?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王某与李某曾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王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壹拾万圆整(100000)”的欠条一份。
因感情破裂,2018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前,王某又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某现金(两万圆整)(20000.00 元),离婚证办理后生效(否白纸一张)离婚证办理日期后三天后付清”。
离婚后,李某向王某多次索要借款未果。2026年6月,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12 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李某陈述2012年11月欠条所涉款项是婚前王某所借,并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依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抗辩欠条并非其出具,却并没有提供合理理由或相关证据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而李某能够就欠条的形成作出较为详细合理的说明,故对王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两人离婚时并未处理欠条所涉款项,现李某要求王某履行欠条所载明款项亦于法有据。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2012 年 11 月 15 日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可随时向王某主张权利,并不存在超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过,针对另外一笔 2 万元的借款,欠条明确约定“离婚证办理日期后三天后付清”,而 2018 年 11月双方已经法院调解离婚,截至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某主张过权利,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6年8月12日,禹州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 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及时将借款及利息打入法院账户,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通常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至于婚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院会考虑借贷原因、借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