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即以网络信息内容为规制对象,通过规范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处置,着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治理活动。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虚假信息等问题日趋突出,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立法。其中,新加坡、德国、马来西亚和英国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对其予以梳理介绍。
新加坡:行政与司法并行的救济机制
2025年11月,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了《在线安全(救济与问责)法》,该法的内容审核条款已于2026年6月29日正式生效,在内容上将治理重心从内容移除转向受害人救济,旨在帮助网络伤害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在机构设置方面,成立了在线安全委员会。专员可发布指令要求删除有害内容或限制加害人账户。当加害人以匿名账户实施侵害时,专员在适当情况下可要求平台提供实施网络伤害的终端用户身份信息,受害人可向专员申请披露信息以用于提起诉讼。
在网络伤害判定方面,该法规定了十三类网络伤害。第一阶段主要关注五类最严重的网络伤害:亲密图像虐待、基于图像的儿童虐待、人肉搜索、在线骚扰和在线跟踪。其余类别也将会逐步实施。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法明确了三类主体的义务:一是禁止传播者散布网络伤害内容;二是管理员不得以促进或允许网络伤害的方式创建或管理在线空间;三是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网络伤害。若三类主体违反相关义务,受害人可向法院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
德国:民刑并行下的严格责任
2026年4月,德国联邦司法部公布了《加强民事和刑事打击数字暴力法》部长级草案。草案主要包括民事法和刑事法两部分,其内容还受到欧盟《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指令》的影响。草案使用“数字暴力”作为上位概念,涵盖煽动言论、人肉搜索、网络跟踪、网络欺凌、基于图像的虐待、诱导儿童及身份盗窃等多种行为,力求系统规制各类危害网络空间秩序的失范现象。
民事法层面是草案的核心亮点。不同于欧盟《数字服务法》中单纯的内容审核程序,草案将法院置于数字暴力救济的中心,提供了独立的诉讼救济手段。受网络暴力影响的个人可直接向地区法院申请命令,强制在线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披露用户数据、保全证据。受害人无需在向法院申请作出披露命令后再行起诉,草案将原有的两阶段程序合并为单一的简化诉讼程序。在发生严重侵犯人格权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申请法院命令封锁用户账户。
刑事法层面,草案将以下三种行为纳入犯罪:一是未经授权制作或传播性行为图像、裸露性身体部位图像的行为;二是通过技术手段制作或传播欺骗性内容、造成他人名誉严重损害的行为;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工具持续或反复秘密监控他人位置或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此外,受草案约束的义务主体包括在线平台运营商、网络托管服务提供商以及云或文件托管服务提供商。草案对“云托管”和“网络托管”进行了区分,并细化了服务类别,将纯传输服务、缓存服务、搜索引擎以及即时通讯和电子邮件等纯人际通信服务排除在外。
马来西亚:强化平台监管与未成年人保护
2026年1月1日,马来西亚《2025年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该法主要规制应用服务提供商、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全面监管网络生态环境,该法规定了域外效力条款,适用于所有依据《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持有许可证的服务提供商。这意味着,无论其位于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向马来西亚用户提供服务,则适用该法。
《2025年网络安全法》明确划分出淫秽内容、煽动暴力等九类有害内容,并要求应用服务提供商与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用户接触有害内容的风险。该法采取实质目标导向,未对措施形式作出严格限制。该法特别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足够的措施,使用户用以维护自身安全,包括提供防止或限制被其他用户识别、定位或通信的工具。
为充分保护儿童利益,2026年5月,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根据《2025年网络安全法》发布了《儿童保护准则》。该准则要求在马来西亚境内用户规模达800万及以上的服务提供商,根据马来西亚国民身份证或同等有效身份证件核验用户年龄,仅允许年满16周岁的用户注册账号。同时,服务提供商应根据用户年龄段配置产品功能,配套搭建完备的有害内容筛查与下架系统,面向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开通便捷举报通道,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未成年人反复触达违规内容。违反准则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000万林吉特罚款。
英国:递进式监管模式
英国《在线安全法》内容庞杂,英国通信管理局采取分阶段推进的实施策略,先后发布配套指南和行为准则,整个实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聚焦非法内容治理、未成年人保护和重点平台监管。
打击非法内容。2025年3月17日,英国通信管理局根据《在线安全法》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附属文件《非法内容行为准则》经议会审批后正式生效。该准则要求所有管辖范围内的在线服务平台评估并管控非法内容风险。各平台应当依据准则所载措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切实保护用户免受非法内容和活动的侵害。《在线安全法》列明了优先治理的违法犯罪类型,包括儿童性虐待、欺诈、仇恨犯罪、恐怖主义、煽动暴力等。平台须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删除非法内容。各大型平台及规模较小但风险较高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交风险评估记录。对于未能按时提供合格回应的平台,英国通信管理局将启动调查并处以罚款。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2025年7月25日,《在线安全法》第二阶段核心条款正式生效,儿童安全义务进入实施阶段。凡可能被未成年人访问的用户对用户服务,均须评估平台内容对儿童构成的风险,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平台应当完成儿童访问评估,并形成儿童风险评估报告。为此,英国通信管理局于2025年4月发布了《儿童风险评估指南》和《保护儿童行为准则》,规定凡允许发布色情内容的在管服务,须采取如身份验证等年龄保证措施,防止18岁以下用户接触此类内容。对于被认定为存在“中高风险”的服务,应采取措施降低有害内容在用户信息流中的呈现频率。此外,平台还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分类服务监管。第三阶段主要针对特定类别服务平台施加额外义务。根据《在线安全法》的规定,将依据用户规模、功能特征等标准对服务平台进行划分。2026年7月,英国通信管理局发布了分类服务注册名录,被列入分类名录的服务平台须承担比基础义务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第一类别服务须在2026年11月前在其服务条款中公布最新非法内容和儿童风险评估摘要,还面临用户赋权、用户身份验证、新闻出版内容管理、投诉处理以及言论自由与隐私影响评估等多方面义务。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服务还须承担打击欺诈性广告的额外义务。英国通信管理局已就上述额外义务展开公众咨询,预计将于2027年作出最终决定。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构建研究”(19ZDA1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