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效力是否强于书证
前段时间,有个非常普通却又具有典型性的民间借贷纠纷引起了我的注意和思考,在这个案子当中牵扯到言词证据和书证的效力问题,让我深陷其中。
张某是养兔子的,钱某是宰杀兔子的,双方家庭关系非常好。2004年某天,张某到钱某家中以办养羊场缺资金为由,从钱某之父手中借走现金40000元钱,并写有欠钱某40000元的借条一张,一直由钱某的父亲保存,2009年,钱某父亲去世,后钱某发现借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而张某辩称,借款的事情不错,欠条也是我亲笔书写,但是该款已在借款的一年后归还,债权关系早已灭失。当时出于对钱某一家的感激之情急于归还欠款,并且还有证人孙某夫妻的陪伴,而钱某父亲当时声称借条暂时找不到了,待找到之后会销毁,出于对钱某父亲的信赖,才忘记了再回去索要借条这件事情。况且还款之后的多年,没有人再提过这笔欠款,更没人所要这笔欠款。现在钱某却又拿出当年的借条请求二次还款,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举证,钱某有书证来证明张某欠款的事实,但是却一再坚称当时自己并不知道张某借钱的事情;张某辩称已经归还欠款,并提供了与双方均要好的证人孙某出庭证明还款的细节。
结合本案的案情,我们不仅要思索,借款的时间发生于2004年,钱某声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存在,况且间隔这么多年都没有人来索要这笔欠款。从证据来看,钱某有书证借条作为直接证据,而张某提供的仅有证人证言,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欠款早已归还,钱某的书证是否就可以大于形成证据链的言词证据呢?
还有一点就是,钱某手中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并非钱某之父,而是钱某本人,既然钱某一直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件事情,那么,借条上又怎么会写着钱某的名字呢?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结合双方的证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否出现基于思维惯性和认识误区产生的现象呢?是否因为书证的效力,而影响对待整个案件的判断呢?
言辞证据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重要证据形式,现行法律对此类证据的效力判断及取舍缺乏明确的规定,对现行司法判断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