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监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检举控告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某风公司因在公开场合张贴通知、向第三方客户发送其合作项目管理人员李某涉嫌职务犯罪的消息,被判处在其公司的宣传栏张贴公告十日,为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李某与某风公司之间原本存在项目合作关系。2024年11月,某风公司在该项目部张贴了“关于项目部经理李某撤销职务的通知”,声称李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并要求参与其共同犯罪的其他人员到行政人事部门说明情况。此外,该公司还将该公告照片发给其两个客户。李某认为某风公司歪曲基本事实,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发布诋毁通知,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故诉至法院。某风公司认为,通知中的内容是根据事实作出的评价,并非以侮辱和诽谤为前提的名誉侵权。
经查,某风公司主张已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的犯罪行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确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风公司在无证据证明李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公开场所张贴通知,还将相关图片发给客户公司负责人,其行为超越了权利行使的正当范围,带有明显恶意,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李某已被认定有犯罪行为的误解,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综上,法院认定某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故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举报,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经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方可作出评价。在公开场所、向案外第三方散布未经有权司法机关查证确认的犯罪嫌疑内容,该种行为突破了合法维权的范畴,极易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某风公司自行通过张贴通知、向合作客户发送通知照片等形式,擅自对外作出李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开评判,不当贬损李某社会评价,应当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举报监督权利的行使应当恪守边界,切勿将私力对抗与合法检举相混同,未经有权司法机关认定,不得随意公开传播他人涉嫌犯罪的言论,防止维权变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