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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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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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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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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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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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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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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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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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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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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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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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恢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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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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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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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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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退还房屋买受人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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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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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3744 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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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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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恢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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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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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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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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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共有人拍卖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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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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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3744 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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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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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恢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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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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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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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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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共有人拍卖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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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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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3744 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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