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法院范坡法庭调解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返还纠纷。一只名为“柚子”的金毛犬,在原主人王某与从事宠物训练行业的蒋某之间引发争执。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解开误会、互谅互让,最终签订和解协议,王某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2025年1月25日,王某与蒋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将金毛犬“柚子”送到蒋某处训练一个月。训练期满后,因“柚子”出现皮肤病,王某便让其继续留在蒋某处饲养照管。2026年,王某想接回“柚子”,蒋某却拒绝返还。蒋某认为,王某已将“柚子”送给自己,且自己饲养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将“柚子”寄养在蒋某处,并未赠与。蒋某提出,如王某要接回“柚子”,应支付相应时间的寄养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返还金毛犬。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沟通了解发现,双方对“继续留养”的性质存在较大误解,且前期沟通不畅、情绪对立。王某担心蒋某将“柚子”变卖,迫切想知道狗狗现状过得好不好;蒋某则因认为王某态度较差,一度不愿配合。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从双方对宠物的情感入手,采取“背对背”方式开展调解,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经法庭协调,蒋某拍摄并将“柚子”现状视频发送给法庭,由法庭转交王某观看。看到“柚子”状态良好,王某逐渐放下心来。
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王某撤回起诉,同意“柚子”继续由蒋某饲养照管,不再要求返还。蒋某也不再主张寄养费。一场因宠物寄养引发的纠纷,在互谅互让中画上句号。
法官提醒:宠物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涉及宠物寄养、训练、赠与、转让等事项时,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期限、费用、照管责任、返还条件、探视方式等内容;日常沟通中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视频照片等证据。发生争议时,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避免因误会和情绪对立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