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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古城法庭用调解抚平邻里争端

发布时间:2026-10-20 10:39:54


    邻里和睦是和美乡村建设的坚实基础。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邻里间因护坡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在法官耐心调处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部分赔偿款当庭履行,原本紧张的邻里关系重归缓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系前后邻居。此前,双方就张某房屋后墙护坡施工事宜,在村干部牵头下达成协商,约定由宋某拆除原有护坡并重新硬化。施工完成后,双方对护坡效果产生分歧,沟通中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冲突,造成张某受伤。经公安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构成轻微伤,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就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自行协商一致,张某遂向古城法庭提起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充分考量,原被告本是邻里,若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从根源化解隔阂,极易埋下反复争执的隐患。为找准纠纷症结,法庭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地勘查,主动走访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全面梳理纠纷始末。经了解,两家并无积怨,矛盾的产生主要源于沟通不畅、遇事未能理性协商,争执之下引发过激行为。本着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法庭组织多轮调解工作。调解初期,双方各有顾虑,分歧较大。宋某认为已接受行政处罚,对赔偿存有异议。张某因受伤心存情绪,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待当事人情绪平复后,一方面向宋某释明人身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劝导双方珍视邻里情分,理性看待本次纠纷,避免矛盾持续激化。通过多轮“背靠背” 疏导与 “面对面” 协商,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宋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其中3000元当庭支付,剩余款项约定于2026年12月20日前付清;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古城法庭始终坚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柔性调解方式处理邻里纠纷,用法理讲明是非、用温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妥善化解个案的同时守护乡村邻里温情,助力和美乡村建设。

    法官寄语

    邻里之间,一面墙、一条沟、一堵护坡,都可能成为矛盾的起点。遇到排水、通行、采光等问题,最好先坐下来好好说,千万别让一句气话、一次冲动毁掉多年邻里情分。动手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打人造成他人伤害,轻则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大家都多一份克制、少一份计较,遇到矛盾理性处理,用沟通代替争吵,用互让获得和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责任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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