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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告知书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9-18 15:46:43


任何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求诚信,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已的诉讼利益。 现将诚信诉讼的基本要求及违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1、恰当的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恶意诉讼,不得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以突然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或证据为内容的诉讼突袭,以及恶意轻率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

2、要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法律漏洞或违反契约、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3、要如实陈述,不得做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4、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包括妨碍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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